发布时间:2026-01-14 23:24:30 | 作者: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来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来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认定,在行为人未予供述的情况下,一定要通过行为人的外在客观表现来认定或者推定。
表现一:行为人非法吸收投资款后,未用于经营活动,对投资款肆意处分,偿还个人债务,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归还本息,在明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继续以同样的方式吸收投资款,且在投资款无法兑付后又逃匿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表现二:大额借款人假借或伪造数名单位及个人名义,通过虚构资金用途、发布虚假借款标的形式进行欺诈借款,募集的资金并未用来生产经营活动,而分别大多数都用在放贷、偿还银行贷款、个人债务、购买股权、个人购房等,后在无法归还借款时,仍继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形式,骗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导致数额巨大的投资款不能返还,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不同行为人,由于所处层级、职责分工、获利方式、对全部犯罪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主观故意有几率存在差异。
构成集资诈骗罪:行为人成立的公司自身没实体产业,而是虚构扩大经营规模、研发新产品等需要大量资金的事实,以高额返现、赠送积分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群体非法集资,所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并由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大多数都用在高额返利、集资平台运转开支,运营模式明显不具有营利性、可持续性,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受雇负责或参与公司部分业务,获得报酬或提成,对公司运营模式和真实营利状况缺少整体认识的,可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