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13 22:58:14 | 作者: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
被告人杨某甲为完善公司账目以应对审计,经过街头卡片联络别人为公司虚开2张增值税一般发票,金额算计134万元。税务查看发现发票系假造并移送公安机关,法院经审理承认其构成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住万源市。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巴检刑诉〔202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开发票罪,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文浩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及某指定辩解人刘光强、曹廷锋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系汉中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为完善某公司资产账目,以备有关部门审计,经过在汉中某店时捡到的卡片上留下的联络方式,联络代开票人员(身份不详)代开陕西省增值税一般发票2张,并将开具的发票交给某公司的管帐邱某制造2019年账目。
2021年8月份,镇巴县税务局某分局依法对辖区企业安排税务查看,发现汉中某有限公司2019年度10月的管帐凭证中2张增值税一般发票疑似为假发票,并对该2张发票进行扣押,后移送镇巴县公安局侦办。
2022年8月24日,镇巴县公安局托付东港某有限公司对该2张发票进行查验承认,东港某有限公司东港某[2022]鉴字第6号判定陈述,定论为发票号00378136、00375011的一般增值税发票系假造该公司此批号出产的发票。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杨某甲作为汉中市某有限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为完善某公司的管帐账目,便联络小卡片上能够开具假发票的人为某公司开具2张陕西省增值税一般发票,合计134万元,经判定,该发票为假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则,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主张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20000元。
被告人及辩解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现实、罪名、提出的量刑主张均无贰言,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其辩解人提出如下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现实构成率直,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发票已被税务机关扣押,未形成其他损害结果,社会损害程度明显细微。
上述现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贰言,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有本院承认的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状况阐明、税务局查扣发票状况阐明,发票,判定陈述,证人杨某乙、王某、邱某、周某、何某、郝某、龚某、高某、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依据证明,足以承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杨某甲为完善公司管帐账目,违背国家发票处理规则,让别人虚开增值税一般发票,经判定系假发票,票面金额达一百三十四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则,应以虚开发票罪科罪处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建立。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属率直,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的违法情节、悔罪体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寓居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解人所提辩解定见契合案子现实,予以采用。公诉机关量刑主张恰当,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损害税收征管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承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收到判定书次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